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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还需细化操作配套

2021-07-15 09:58:29

作者:木须虫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其中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如何增加“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及规范免罚清单和免罚执法流程?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违停、闯红灯、压线、不按规定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该如何确定“首违”?(7月14日《成都商报》)

  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注入更多柔性包容人性化的内涵,防止行政执法“唯罚是举”的简单机械。当然,“首违不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罚”,更不是公民首次违法的豁免权。“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且是符合这些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排除给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这些都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前提下,赋予执法裁量中适度人性化考量的弹性空间。

  可见,“首违不罚”在实际运用中需谨慎,既要防止被滥用,将“首违不罚”泛化成为轻微违法的放纵;也要防止难以把握与执行,不搞“一刀切”;同时,更要防止对同一领域、同类违法行为执罚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到执法公平。

  让“首违不罚”在实务中得到合理运用,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分类细化的清单与裁量的尺度,给运用提供直观的依据。我国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很多,每个领域的法规对所涉及的许多违法行为都有相应规定,其中不少还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交通违法、治安违法等等。哪些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哪些不适用,首先需要明确,设置运用的大前提。同时,怎么算是初次违法、怎么界定,不能模糊和富于争议,特别是像交通违法、治安违法,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个人具有“高频性”“多行为”的特点,应当结合执法的社会效果细致酌定,给操作提供准确遵循。

  另一方面还需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等范围,都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以及执法人员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规范程序、加强监督,防范“滥用”与“不用”两个极端,真正使行政执法在督促相对人守法的前提下,对相对人的非恶意疏忽、危害畸轻的违法行为予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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