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认定标准亟须与时俱进
2021-04-02 13:38:59
作者:李英锋
你以为的加班,可能只是义务奉献或“无用功”。一些劳动者明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在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或者其他相关环境中消耗了个人时间,付出了劳动与责任,明明感觉“加班加点”了,但在维权博弈的过程中,却难以被定性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加班,非常困惑与无奈。
揆诸现实,很多“加班”场景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甚至是我们所亲身体验经历的——周末或其他节假日,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团建或清洁卫生、志愿服务等活动;按单位的安排,在晚上或节假日在岗位值班备勤;在家里或传统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工作……按照传统认知,在情理上,这些表现都属于加班,但情理上的加班与法理上的加班却存在一定距离,“情理性加班”要转化为“法理性加班”,存在着不少障碍。
最主要的障碍是,在当前法律语境下,认定有效加班或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以必要形式安排的加班——主要是上述“情理性加班”,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很容易产生“加班争议”。即便劳动者诉诸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维权机制也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一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往往倾向于选择苛刻加班标准保守裁判,劳动者因取证困难、“加班标准”不完善、认定加班的依据不足等原因,很容易在针对“情理性加班”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认定和维护加班权益的成功率无法得到保障。另外,还有一些工伤认定与加班认定有直接关系,媒体常常爆出劳动者因加班得不到认定而无法被认定工伤的案例。
实际上,很多“情理性加班”都属于新的劳动场景,都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的一部分,也都具有成为“法理性加班”的基本条件。“加班”认定标准亟须与时俱进,依法梳理新型劳动关系,认可新的劳动场景,将符合条件的“情理性加班”界定为“法理性加班”,符合劳动维权规律,符合劳动者的维权需求,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维权机制的完善发展。
立法机关、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工会等应该全面摸排调查当前存在的“情理性加班”情形也即非标准加班情形,找出有关加班的争议点,通过修改法律、出台细则、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制定“加班认定国标”,给加班画出“法律标准像”。明确加班的概念、特征以及适用情形、标准、范围和条件,明确有关加班纠纷取证的形式和责任归属,让劳动者心中有数,在加班维权时有更足的底气。也给用人单位规范加班机制,维权责任单位公平定性、公平监督、公平裁判提供刚性、权威、客观且可操作性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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