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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名单”泛化及时踩刹车

2021-03-12 10:38:30

作者:闻一言


黎青 作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没有’到‘有’,有一个过程,需要不断总结、规范和提升。”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提案。在他看来,近年来出现的“黑名单”泛化使用趋势一定要得到纠正。(3月11日《中国经济网》)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惩戒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铁路、民航系统等得到普遍的应用,对“老赖”、欠债人等严重失信人员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氛围,对强化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一些部门眼见“黑名单”惩戒手段好用,就快速跟进,“黑名单”被当作一种“无所不能”的惩戒工具,百试不爽,导致“黑名单”制度的外延无限扩大与延伸,连公民欠缴手机话费、水电费都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甚至连老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也被教体局纳入信用“黑名单”。足见“黑名单”制度被滥用到了何种程度。

  应当看到,“黑名单”泛化趋势的形成,与该制度无法可依密不可分。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黑名单”制度其本身并没到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撑。换言之,“黑名单”制度惩戒的边界在哪里?哪些部门和单位可以使用“黑名单”?公民哪些行为属于“黑名单”惩戒的范围……这一连串的问题,都需要法律划出红线。

  推进“黑名单”惩戒制度,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信用联合惩戒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公民失信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匹配与此相当的惩戒措施;在惩戒措施执行前,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错误的措施执行后,则要有明确的信用修复程序。同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在线”的“黑名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并进行有效的规范,才能从源头上制止“黑名单”泛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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