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不能留“死角”
2021-02-23 09:10:58
作者:木须虫
公司因急于用工,加急招聘的工人当天晚上就入职到岗,没想到仅上岗2个小时后就意外倒地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员工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就个案来说,李某的猝死是典型的工伤性质,他不但是企业正式职工,死亡也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但又有其“非典型”意义,入职仅仅只有两个小时。这也意味着,按照现行规定,所涉企业即便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享受到工伤认定后的待遇,仍然需要为其死亡的补偿买单,因为该职工还未来得及进入该企业“入保名单”。很明显,这种“非典型”的低概率因素,反而让企业用工的成本变得畸高。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正因为是风险,才有不确定性,这既要求制度设计本身完善,实现责任“全覆盖”,同时也要求落实保障时诸多环节的无缝衔接。个案中的李某入职便猝死,虽然在用工中几率很低,但我们应当承认,这种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换言之,只要工伤保险以实名“入保”作为补偿条件,它都会存在保障“死角”。
正因如此,对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合理却“未来得及参保”的,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赋予企业与用工相应的保障权利。唯有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障制度的公平,才可能更大力度地调动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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