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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狗患也要握紧法律“准绳”

2020-11-16 09:20:49

作者:张贵峰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明确“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11月15日《春城晚报》)

  文明养犬,当然很重要,但如果因此便一刀切“禁止遛狗”,对任何遛狗行为都一律说“不”,无疑又显得有些简单粗暴。

  要知道,诸如“禁止遛狗”这样简单禁止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从合理行政角度,理应尽量秉持一种节制、审慎的态度,遵循“最小伤害”原则。这诚如《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而此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同样也曾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而除了合理行政,进一步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分析,上述一 刀切“禁止遛狗”的政府《通告》,事实上同样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如在该《通告》所依据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中,与第四十六条配套的第三十条规定,原文实际上是,“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这意味着该《条例》其实并无一刀切的“禁止遛狗”规定,只是对“大型犬、烈性犬”才禁止“放养”,而对其他犬只,则仅要求“应当牵系”。这种地方法规背景下,上述《通告》却做出一刀切“禁止遛狗”要求,不仅显得“于法无据”,也属于一种超越《条例》授权的越权行为。

  这也就是说,一刀切“禁止遛狗”做法,既缺乏充分的合理性,构成一种“因噎废食”式的懒政,也同样缺乏应有的合法性——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超越了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边界,同时也突破了维护公民权利的法治边界,涉嫌违法“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应当意识到,只要不妨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遛狗”实乃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以“文明养犬”为号召,却出台了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规定,这样的行政行为,虽然是在号召栓牢宠物,却松开了法律“准绳”。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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