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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精神病人肇祸 应重视事前管理

2020-08-12 08:47:42

作者:史洪举

  日前,网传一视频显示广西一男子将妻子锁在家中十多年防止其逃跑,并已生育3个孩子。8月11日,广西容县县委宣传部通报,视频中男子梁某荣及卧床女子陈某芳均为精神二级残疾,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7月21日,梁某荣与其母发生争执致其母亲死在家中厨房,经司法鉴定,梁某荣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梁某荣与陈某芳均被送往当地精神病院治疗,目前,3个孩子由亲属监护,享受事实孤儿政策和困难补助政策。(8月11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祸事件屡见曝光,且大多为极端恶性事件,如2017年2月,陕西绥德一62岁的“精神病人”白士高将47岁的女邻居及其6岁的女儿当街砍杀,而其21年前曾将妻子和4名未成年儿女杀死。不可否认的是,其背后是对精神病人的诊断、救治、监护、约束等方面的缺失,以至于其成为潜伏的危险分子。

  2015年10月10日,原国家卫计委负责人在第24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上称,我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429.7万例。他们中有很多是极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率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治疗依从性低,缺乏足够家庭和社会支持。尤其是,由于治疗费用高、周期长,不少家庭难以承担,导致很多精神病人的治疗救助现状不容乐观。一些精神病人要么被放任自流,要么被铁链锁身,要么被隐瞒病情。

  这一现状既让精神病人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又可能让其随时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定时炸弹”,一旦遇到刺激因素便可爆发,给无辜者及整个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由于一些精神病人未接受正规治疗,仅被缺乏经验和医疗知识的家人严加看管约束,很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更可能给监护人自身带来伤害。

  虽然现实中,精神病人伤害的对象大多数是家人或近亲属。但不能因此否认其社会危害性,且其行为一旦失控,伤害对象可能是不特定多数人。值得说明的是,对于精神病人肇祸,没有必要过度苛责其监护人。因为其整个家庭都可能因此返贫,承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遑论提供良好的监护和医疗条件。

  可以说,由于精神病人容易肇祸的特殊性,救治管控精神病人不仅是监护人的责任,更应成为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但遗憾的是,当前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治疗力度不足。如广西的这起事件中,视频曝光后,当地才介入并提供相应救助救治。而其10年前“弑母”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就已经知道其精神状况。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锁妻”的这10年中,当地对其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直到被曝光。

  要知道,根据精神卫生法,如果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根据刑法,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现实中,事前的医疗预防保护措施往往沦为事后的惩戒措施,即只有某人制造恶性事件后方发现其系精神病人。事前管理优于事后控制,本来可以通过早发现早治疗而避免的恶性事件,往往由于疏漏而酿成大祸。

  这既是对精神病人权利的漠视,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不负责任。因为,精神病人同样是应该被文明对待的公民,其基本的医疗和正常生活应得以保障。这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需要严格落实政府和社会的法定救治救助职责,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减轻家庭负担。同时织密救助网络,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及基层组织报告送医义务,让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正规治疗和有尊严的对待,不至于沦为“弃儿”。这样才能让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怀、监护与管控,为整个社会消除安全隐患。(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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