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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敢“喊”,职能部门要能“打”

2020-07-31 09:04:25

作者:卞广春


  黎青 作

  “我们今年只要男生。”“我们只收985的简历”“我们不招某某地区的人”记者采访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会有歧视行为。歧视形式主要表现为应聘机会不均等、招聘录用标准不平等;就业待遇同工不同酬;为不同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7月30日《工人日报》)

  针对就业歧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凡是遇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面对就业歧视,不少应聘者觉得,与用人单位抗争是鸡蛋碰石头,不仅结果赢不了,时间上也耗不起。“惹不起咱躲得起”的心态,致使应聘者径直离开,寻找下家。若应聘者都这样回避、忍让,用人单位就会有恃无恐,各种就业歧视行为将愈演愈烈。

  法治社会,法律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强大防线。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利益最大化行为,指望用人单位放弃就业歧视,不尽现实。因此,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与其忍气吞声,不如理直气壮维权。在做好取证的基础上,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对于就业歧视,劳动者要敢“喊”,职能部门也要能“打”。职能部门应畅通维权渠道,让遭遇就业歧视的应聘者有地方申诉、求助。另一方面,完善招聘、用人信息备案制度,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信息,不至于在劳动者举报投诉时处于被动调查位置。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一经确定,有关方面要严格依法处理,不因为用人单位是纳税大户打退堂鼓。

  劳动者敢“喊”,职能部门能“打”,劳动用工环境就会向好向优发展,劳动者平等就业,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就指日可待了。(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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