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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强制或不可取

2020-05-21 08:45:06

作者:木须虫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5月20日《新京报》)

  在婚姻登记流程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客观来说此举是限制了离婚自由的权利,增加了离婚的繁琐和成本,尽管它是针对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婚姻严肃性的设计,但在实务中也是柄“双刃剑”,利弊都很突出。

  正因如此,自民法典草案提出“离婚冷静期”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理性来看,法律规定,特别是针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可以有一项理性的尺度来判定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离婚冷静期”保护的是大多数,还是损害的是大多数?这个其实不难判定。不否认随着社会婚恋观念的变化,冲动与随意离婚的现象有所增长,但毕竟不是主流。有报告显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显然,设置“离婚冷静期”,“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更关键的是,法律有没有必要穷尽一切可能来解决婚姻关系中所有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婚姻自由不仅只是结婚离婚行使法律权利的自由,也包括微观层面自主调节婚姻关系的自由,而法律真正要做的一是把握边界,二是保证婚姻关系调节自主权的通畅,比如冲动离婚的能够让当事双方有重新修复回归的机会与便利,而现行的制度并未设置离婚再复婚的障碍。

  此外,冲动离婚之类的现象有损婚姻严肃性,的确应当重视,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干预,以强调和宣示积极的婚姻观念导向。不过,离婚干预并不必然与离婚自由形成冲突,更无必要通过法律、行政、司法全部包办。预防冲动离婚归根到底还是通过婚姻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来实现的,起作用的是当事双方心理调节的“内因”,即便是设置“冷静期”,提供的也仅仅只是一个时间窗口罢了。

  换言之,对离婚的适度干预完全可以摆脱权利限制的依赖,通过更丰富与健全的社会服务来实现。比如,完善婚姻登记预约制服务,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提前预约,用服务资源调配的手段来抑制冲动,这比法律程序上的“冷静期”更合理。又比如,将离婚登记和婚姻情感咨询与干预服务衔接起来,提供前置的情感疏导渠道,鼓励和引导离婚当事人离婚前接受干预服务,如此,恐怕也比“冷静期”的冷处理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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