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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可退”倒逼平台尽到审核责任

2020-05-21 08:43:02

作者:张玉胜 黎青


黎青/绘

  5月19日,最高法《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月20日新华网)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首先是对网络经营平台的警示。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推出《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切实落实。不少游戏企业以第三方账号实名认证为前提,简化游戏软件本身的实名认证设置,导致未成年消费者非常容易通过第三方账号,如以微信、QQ、邮箱等方式登录游戏,为未成年人长时间游玩及过度充值提供了便利。“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显然是要网络经营者把非法所得吐出来,归还受害者。

  同时,“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也不乏对孩子监护人的有益警示。法院支持退还,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刀切”地逢款必退,更不能被误视为可以放任孩子使用电子设备的免责符。尽管最高法已将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界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但在网络经营者已设置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等合理防范技术手段背景下,如果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为能力打赏存在过错,仍要由监护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退还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款虽具有法理和程序上的正义性,但毕竟是一项事后纠错的补救举措,力避此类纠纷发生,还需从网络认真把关、家长务实监管和提升孩子自控力等多个方面相向而行、综合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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