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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既要“重罚”也要“常罚”

2020-04-24 08:35:47

作者:毛建国 黎青


黎青/绘

  4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拟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乱倒垃圾等行为的罚款额度由20元以上50元以下,提高到50元、情节严重的200元。(4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人对于城市化和城市文明的第一印象,就是从随地吐痰罚款开始的。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且不说随地吐痰对城市形象造成的破坏,单就其传播疾病的危害性,与更加重视健康和文明的社会氛围也是格格不入。

  文明有时是罚出来的。对随地吐痰实施罚款,乃至提高罚款,只要罚之有据,那就没有什么问题。网上流传一个段子,有人随地吐痰,被罚款20元,结果掏出一张百元钞票,说道“再吐四次,不要找了”。让人苦笑之余,暴露出一个事实,那就是过低的处罚,如同毛毛雨一样,根本起不了什么痛感。而不能起到痛感的罚款,等于不罚,最起码没多大意义。

  “禁痰令”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执行难和坚持难。在城市街头,尤其是在人群之中,在一些隐蔽角落,想要及时“揪出”随意吐痰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即便发现了吐痰者,从提出处罚到完成处罚,也往往会经历一番“周折”。

  一项处罚要想发挥最大作用,既要“重罚”也要“常罚”,甚至“常罚”比“重罚”还重要。正如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就要扣分罚款,可如果违章百次只“中奖”被罚一次,还会有多少人把规则当一回事?“禁痰令”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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