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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保护”让医患有缓冲余地

2020-03-27 09:39:29

作者:罗志华

  为避免伤医行为的发生,3月26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医院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联动处置。同时,草案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3月26日《新京报》)

  医院设立警务室、一键报警等,这都不算新鲜的做法。然而,立法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自己的权利,却有创新意义。该草案规定,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此外,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这些新提法是该草案最突出的亮点。

  医务人员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是否有权拒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何谓“急危”并无清晰界线,并且很多卷入冲突的患者都与“急危”沾边。从道德层面看,纵使患者多有不敬,但看着病情恶化而不加处置,也会让医务人员感到负疚。

  正因如此,医务人员在拒绝处置时,总会保持相当程度的谨慎,其结果是,被殴打的医生往往还得忍辱替患者诊疗,护士被殴打后仍然继续完成护理任务。医务人员无法大胆地对自己实施避险保护,不仅对医务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还会助长伤医者的气焰。正因如此,医疗系统内对于出台医务人员避险保护条款的呼声一直很高。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假如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拒诊权,也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出现见死不救或消极对待等极端现象。但生命理应放在首要位置,不管是伤医者的生命,还是其他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这个底线什么时候都不应突破。

  这就意味着,法律不仅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也要尊重患者的生命,对伤医要给予打击和防范,但拒诊权也应受到约束。比较合适的方法是,法律可以赋予特定医务人员特殊情况下的避险保护权,但患者仍然应该得到医疗机构的诊疗,要看到,回避就诊不是拒诊,回避属于被动保护行为,拒诊属于主动对抗,如此既可让医务人员得到有效保护,也能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

  医患一旦发生冲突,假如特定当事人仍然面对面,不仅诊疗过程难以完成,而且冲突容易升级,此时医务人员可以合法地回避,冲突就有了一个缓冲的余地。当然,当事医务人员回避之后,接下来的诊疗和矛盾调解,也要有明确的规则,如此才能让冲突双方保持合适的距离,又不至于加剧隔阂、影响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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