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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善治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2020-01-10 08:18:32

作者:史洪举

  据1月8日央视网报道,7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可谓亮点颇多,如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施工单位在一定情形下应承担清偿责任,等等。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严重侵害了付出艰辛劳动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所不应出现的现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围绕依法根治欠薪总体目标,有针对性地构建了预防、监督、惩戒体系,有助于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乱象。

  根据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的责任,这为一些人所不理解,因为很多工薪族都是按月领取工资的,其想当然地认为农民工也是按月领取工资。

  殊不知,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农民工自身条件的限制,既有按天、按周“打短工”者,也有“打长工”者。而现实中,这些农民工总是被以各种原因拖欠工资。如仅在用人单位打工两三周或者几个月的,往往也被告知需要等到年底或几个月之后方可领取工资,长年在固定建筑工地打工者,可能也要等到年底方可领取工资。

  这实际上是变相拖欠工资,要知道,这些农民工的务工收入是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支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仅仅几个月的拖欠,都可能给其带来巨大困难。对此,根据规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周、日,一般不得为年。即应在农民工务工的当月或次月支付工资,不得拖延至年底。这既保障了农民工可及时获得劳动收入,也避免一些用工者先行挪用相关资金,待到年底时又无力支付工资,形成拖欠和“跑路”现象。

  此外,劳动力市场纷繁复杂,一些用工单位虽然需要劳务,却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协议,而是委托劳务派遣单位等第三方招用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务。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发包、层层转包现象异常突出。而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商或“包工头”可能在层层转包之后,已无太多利润,加之其本身资金不多,极易出现拖欠现象。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具有违法发包、违法建筑等情形,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将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这极大程度地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支付,避免因“包工头”跑路而导致农民工的血汗钱讨不回来。

  农民工工资事关民生大事,事关千千万万个农民工家庭的幸福。因而,有了良好的制度后,各地执法部门势必严格执行,并强化对违反规定者的惩戒力度,尽最大限度打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而让付出辛劳的农民工能够如期领取到血汗钱,不至于无助、屈辱地“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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