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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保密”可以有,但不可滥用

2020-01-08 08:40:55

作者:付彪 黎青


黎青 作

  据1月6日《工人日报》报道,有不少公司将“禁止私下交流工资奖金”写入合同,甚至还有公司让员工签订收入保密协议,明确违反者将被开除。

  实行薪酬保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防止互相攀比、维持员工间的和谐气氛等。而收入多少,涉及个人隐私,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员工的个人权益。当然,这类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只要不违法,实行薪酬保密是可以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企业将薪酬保密视为企业管理的高压线,禁止员工私下交流工资奖金情况,这就背离了薪酬保密的法理逻辑。员工有权知道同一单位同样岗位的人收入多少,同行的标准是多少,以及自己应该获得怎样的报酬。显然,公司将打听同事薪酬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不可取。

  从现行法律来看,没有薪酬必须保密的规定,也没有禁止薪酬保密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虽然每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的制定规范及公示程序,且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换言之,一些企业滥用薪酬保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控制,是与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相冲突的。特别对于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岗位或同一工种的劳动者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公司因员工询问工资将其除名,更是违法的。

  智联招聘发布的《2019年雇佣关系趋势调研报告》显示,近七成白领呼吁薪酬透明。这组数据其实也佐证了当下一些企业滥用薪酬保密制度这一不容乐观的现状。薪酬保密是多数企业的基本制度,但员工更希望企业能将回报机制摆在桌面上。正如律师表示,法律对于工资是否公示并无强制性要求,但劳动者对自己的工资享有知情权,因此,无论企业是否公示职工工资,都应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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