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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不等于错案,司法追责需厘清边界

2026-10-22 09:06:54

作者:陈广江

  案件被改判,法官会被追责吗?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长期以来,部分人存在一种朴素但片面的认知,即只要二审改判或再审纠错,原审法官就必然存在过错,理应受到惩处。但从法治专业视角审视,改判与错案之间并非简单的等号关系。厘清这一界限,既是尊重司法规律的体现,也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司法裁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且受限于特定时空下的证据条件与法律认知。二审或再审程序中的改判,可能源于新证据的出现、法律政策的调整、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深化,或是不同审级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正常认知差异。这些情形属于司法活动中的客观不确定性,而非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若将此类因认识偏差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改判一律认定为“错案”并追究责任,极易导致法官因惧怕追责而趋于保守,甚至出现“不敢判、不愿判”和过度依赖请示汇报的消极履职现象,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效率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这里的“故意”,指向的是徇私枉法、收受贿赂、伪造证据等恶性违法行为;“重大过失”,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关键证据等明显背离职业准则的情形。对于一般性的认识偏差、法律适用争议或因新证据出现导致的改判,均不属于追责范畴。

  这种科学化、精准化的责任界定,体现了“失责必究”与“依法保护”的有机统一,既防止了追责的缺位,也避免了追责的滥用。

  可见,强调改判不等于错案,并非为司法人员开脱,更不是对冤假错案的漠视。对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无论案件是否改判,无论法官是在职、退休、调离还是辞职,都应依法追责,一查到底。

  也就是说,纠错与追责是两条并行且独立的路径:纠错旨在恢复个案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追责旨在惩戒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司法队伍。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相互替代。公众应摒弃“唯结果论”的监督视角,转而关注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与法官行为的规范性。

  唯有在严格追责与依法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让法官敢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判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看到法治文明的专业与温度。这是制度设计的初衷,更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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