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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演员代言广告,不能下架了之

2026-08-10 12:45:04

作者:张立美

  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女主角“方桃子”在8月初发布的一条商业推广视频中,“方桃子”口播该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做了高光定轴,眨眼不偏移”,以剧情种草的形式推广产品,引发广泛争议。记者注意到,这则美瞳广告视频现已下架。(8月8日《现代快报》)

  虽然AI演员“方桃子”代言的美瞳产品广告在舆论压力之下已经下架,但是,对于这种AI演员代言广告事件的处理不能下架了之。因为从法律角度说,AI演员“方桃子”代言美瞳产品广告,涉嫌广告违法。

  众所周知,在AI演员“方桃子”代言美瞳产品广告中,“方桃子”明明没有实质性使用美瞳的体验,她却以剧情广告形式表示“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做了高光定轴,眨眼不偏移”。这样的广告显然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按照现行法律,AI演员不具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体资质。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AI演员是利用AI技术生成的虚拟人物,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再者,广告代言人需要具备实体感知和自主消费体验能力,AI演员是虚拟人物,没有实体感知能力,也无法实际使用、体验任何商品,不具备履行代言广告义务的客观基础。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在2022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AI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AI短剧的火爆和AI长剧登陆省级卫视,可以预测到,将来有更多具有鲜明人物辨识度的AI演员走红网络,成为知名AI演员,代言广告变现或许将成为他们重要的营利方式和商业化运作之路。据了解,目前,AI演员“方桃子”1秒至20秒视频报价为16.8万元,21秒至60秒报价为20.8万元,60秒以上报价为25.8万元。这一价格区间已超越大部分百万粉丝真人网红,甚至高于不少千万粉丝网红。

  在这样新的时代背景下,AI演员到底能不能代言广告、可以代言哪些产品的广告、代言广告的责任又如何划分等等,对于这些新问题,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规范,给出权威答案,而不是简单地放任自流或是“一刀切”叫停。

  笔者以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联合网信、文旅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尽快联合为AI演员代言广告立规矩、定标准,划出AI演员代言广告的红线,明确AI演员可以代言广告的种类、形式,清晰AI演员代言广告引发纠纷的责任划分,推动AI演员代言广告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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