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岂能一了百了
2026-07-10 08:51:22
作者:戴先任
一纸“放弃赔偿”协议,就能让劳动者的部分工伤权益“清零”吗?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份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协议被通过司法调解纠正,法院认定案涉建筑公司需再支付农民工张某6万元赔偿。(7月9日《工人日报》)
现实中,“工伤私了”一直较为普遍。首先要看到,“工伤私了”并不一定就不好。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工伤认定,要经过很多程序,比如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后再找企业要求工伤赔偿,企业不主动赔偿,还需要经过仲裁、诉讼解决等。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都会增加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如果双方能够在工伤赔偿方面达成一致,“私了”赔付金额也与依法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不大,从而能够节省双方成本,还能及时缓解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可谓双赢,皆大欢喜。
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一些用人单位把工伤“私了”当成逃避赔偿责任的手段,只顾及自身利益,罔顾劳动者权益,比如赔偿的标准普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一些劳动者对工伤赔偿也不够了解,又急于拿到赔偿款,况且还担心工伤赔偿时间拖得太久,或是担心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被评定为有伤残等级等等,让他们接受“私了”,最终导致权益受损。
“工伤私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谋私”,更不能一签了之、一了百了。对此,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者权益,合理约定工伤赔偿金额,不能把工伤“私了”变成对劳动者的“二次伤害”。比如在此案中,虽然案涉建筑公司与原告农民工张某签订了一份“放弃赔偿”协议,但根据仲裁委裁决,案涉建筑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万余元。所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明显低于劳动者可获得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劳动者一方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建筑公司需再支付农民工张某6万元赔偿。这起案件敲响了“工伤私了”的警钟。而类似案例并不鲜见。用人单位打“小算盘”,损害劳动者权益,就算一时蒙骗了劳动者,当劳动者意识到权益受损进行维权时,用人单位照样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对此,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要了解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避免被用人单位忽悠,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要帮助劳动者维权,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简化与优化工伤赔付程序,尽早让劳动者拿到工伤赔偿,对困难家庭的劳动者,要督促用人单位“提前赔偿”,一站式维权等等。化解工伤认定难点、痛点,让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更为方便快捷,选择“工伤私了”的劳动者才会越来越少。
无论如何,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侵犯。不仅是“工伤私了”,其他还有诸如不缴纳社保、违法加班、滥用竞业限制等等,一些用人单位习惯于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协议。要防范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就要提高劳动者的博弈能力,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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