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岂能由企业自行定义?
2026-06-11 08:25:21
作者:余明辉
迟开电脑8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算“严重违纪”?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未达“严重违纪”程度,公司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6月10日《人民日报》)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企业管理权限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边界之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处处触动人心。技术工程师小林驻外归来后正常履职、主动汇报,却被公司调取的监控片段指控严重违纪。迟开电脑8分钟、离岗如厕15分钟、和同事交流4分钟——这些不过是人之常情的生理需求与必要沟通,却被公司等同于“摸鱼”,进而作为“突袭解雇”的依据,甚至要求当事人在1小时内办完离职。
这种管理逻辑,本质上是将劳动者视为流水线上的零件:不能有片刻停顿,不能有丝毫偏离,一切以数据为准绳,以效率为唯一标尺。此次南京中院的二审判决精准回应了这一逻辑的荒谬——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未影响正常经营,远未达到严重违纪的法定标准,碎片化的监控片段拼凑不出合法解雇的理由。
事实上,此案并非孤例,而是数字化监控异化的一个典型切面。当下,不少企业以精细化管理为名,将高清摄像头、电脑屏幕截图、工位传感器等技术手段推向极致,构建起一套“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体系。有的规定离岗超过3次即属严重违纪,有的将工作间隙查看消息视为违规,有的甚至通过算法分析员工的“活跃度”来决定绩效。
这种管理模式,表面提升了可见性,实际侵蚀的是劳资间的基本信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严重违纪”的法定条件,且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该案中,公司既未提前警示,也未给予申辩机会,直接以监控为“铁证”一刀切解雇,程序上缺乏正当性,实体上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此案判决的价值和意义,远超个案维权本身,它为劳资关系划定了三条清晰规则:其一,职场监控须恪守合理必要原则,不能借技术之便肆意扩张管理边界;其二,严重违纪有法定标准,企业不得自行扩大解释;其三,管理可以有力度,但不能没有温度。
职场治理的现代化,不是靠监控摄像头堆出来的,而是管理理念向人的回归。数字化工具应为效率服务,而非用来苛责员工、破坏信任。这场判决是一面镜子,照出那些迷信监控的企业:管住每分钟,赢不了忠诚;尊重每个人,才能激发创造力,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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