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该改改了
2026-06-02 08:08:27
作者:何勇海
工伤认定设置“48小时”界限,是因为这被视为抢救生命的黄金时间。如果认定时间范围过宽,可能加重用人单位负担;过窄,又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了这个“48小时生死线”,从医生接诊开始,就可比较好地计算能否算作工伤的时间范围。
然而,“48小时之争”屡见不鲜。即便职工在第48.5小时离世,仅超出半小时,便无法被“视同工伤”。这种刚性适用虽然“合法”,却在家属面前摆下一道残酷的选择题。
这种制度困境不仅折磨家属,也诱发了企业的道德风险。用人单位为撇清责任、减少赔偿,可能利用现代医疗设备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的生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呼吸机可长期维持患者心跳与呼吸,使得“临床死亡”时间被人为延后。此时,“48小时生死线”极易异化为企业逃避责任的“撇清线”。
实际上,业内早有共识:工伤认定应回归“工作相关性”本质。只要能证明突发疾病与工作密切相关,就应给予工伤保护,制度理应删除僵化的抢救时间限制,赋予劳动者更充裕的救治机会。即便短期内无法彻底取消时限,也应大幅延长认定窗口,如扩至120小时甚至更久,以最大限度规避伦理风险,切实保护职工权益。
鉴于现代医疗设备可长期维持脑死亡患者的呼吸、心跳等生命体征,使“临床死亡”时间被人为延后,有专家指出,已不宜以48小时内“临床死亡”为工伤认定唯一标准,应将脑死亡采纳为法定认定依据。在医学上,一旦确诊脑死亡,就意味着不可逆的、100%的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2021年5月,最高检发布的工伤抗诉案例中,广西职工梁某某在工作返回途中发病,一天后自主呼吸丧失,靠设备维持10日后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不予认定。案件同样在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依旧维持不予认定的结论。检察机关则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最终梁某某被认定为工伤。
此案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面对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现实伦理的重重追问,对“48小时条款”予以完善,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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