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女孩跟继母生活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26-04-20 09:47:27
作者:李英锋
按照公众的传统朴素认知,在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自然要跟随亲生父母生活。实际上,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后续生活安排或选择也遵循了这样的“常理”。但在上述这起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却支持了15岁女孩跟随继母生活的选择。乍一看,女孩的选择和法院的立场似乎有些违背“常理”,而依托事实和法理评析后,便会认识到,法院支持女孩跟继母生活才最合情最合理最正当。
其实,符合条件的继母或继父也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跟随生活选择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据此,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也即拟制血亲关系,就应该接受父母子女关系的约束,即便亲父和继母离婚,继母与继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依然存在,继母依然应该对继子女承担抚养责任。当然,继母有权终结这种抚养责任。
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关乎其情感需求和成长利益。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达到一定年龄门槛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尊重未成年人选择权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小钱已有15岁,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她选择与继母继续生活,出于真实意愿,而继母也同意抚养小钱,这种双向选择理应得到尊重。
在法理情范围内,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选择是最好的选择。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各地法院在不少离婚纠纷案中,都通过判决或调解支持了未成年继子女与继母或继父继续生活的选择,体现了司法部门不机械地拘泥于血亲关系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理念,也契合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样的司法理念和行为有助于减少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关系裂痕,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有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既彰显了司法理性,又彰显了人性化,值得点赞,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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