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兑现员工年休假,可以纳入诚信黑名单
2024-05-28 08:41:24
作者:
黎青 作
“不敢休、没时间休。”山西运城市民徐女士今年55岁,在一家医院上班,她如今每年有15天年休假,却因医院各种“卡”,一年也就能休三四天。有调查显示,近七成员工未充分享受年假,超过半数企业存在年假限制,部分员工权益受损。(5月27日《法治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显然,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剥夺职工这一合法权益。然而时至今日,不能完整享受年休假的人还是这么多,值得反思。
不能休满年假的人为何仍较普遍?前段时间,有媒体调查发现,年假怎么休,几乎由企业说了算——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事假抵用年休假等。上述报道中提到的这家医院规定,连着休假3天就算旷工,不仅当月全勤奖金没了,还要扣除工资绩效。
何以形成如此局面?一方面,员工普遍太弱势,在就业竞争激烈之下,员工没有多大讨价还价余地,只能忍气吞声。毕竟“饭碗”比福利重要,少休年假乃至不休年假以保“饭碗”才是“明智”的。更何况,很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薪酬很低,员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作量,休假与工作量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正因员工弱势,一些企业未提前征得劳动者同意,也未经过相关程序,自行制定、调整年休假规则,诸如事假、病假乃至上班迟到均优先扣除年休假,等等。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带薪年休假无法落实。有基层执法人员曾表示,监管部门既要保障职工休假权,也要顾及企业利益,不宜大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尤其不能无视个别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多数时候只能倡导、鼓励让职工带薪休年假,无法采取强制行动。企业在带薪年休假方面违规后受处罚力度小甚至无处罚,就会缺少对法律法规应有的敬畏,就会缺少对职工权益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解决“年休假不能休”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指导企业建立合法程序,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企业不会明着不让休,而是以土政策、土规定变相实现目的,比如团建占用年假天数、事假抵扣年假等。据报道,还有企业曾让员工签署“奋斗”协议,自愿放弃带薪休假。监管部门必须清理这类土政策、土规定,维护“不敢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严格追究企业的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年休假不能休,违法企业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在落实带薪年休假方面多次违法的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联合其他部门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与此同时,畅通维权机制,对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多一些敢休的职工,就会少一些“不让休”的企业。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