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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快递上门,也应给用户更多选择权

2024-02-26 09:34:05

作者:舒圣祥


黎青 作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2月25日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不打电话,快递员直接把快递放到驿站”“地址精确到单元楼和门牌号,还得到驿站取”“东西又多又重,快递站离家远真遭罪”……近年来,末端派送成本占物流行业总成本的30%以上,快递企业为了压缩“最后一公里”成本,派件环节服务质量不断下降。快递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把快递派送到快递柜或快递驿站,让消费者上门自取的情况多发,成为快递类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事实上,5年前实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已明确提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只不过,上述规定没有涵盖快递驿站,也没有罚则。此番“快递不得擅放驿站”新规,规定得更明确,罚则也更清晰,对快递企业有望形成更大约束力。只不过,新规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派件速度,增加快递企业运营成本;快递价格会否因此出现上涨,或者在派件速度上影响客户体验,尚有待时间检验。

  对于白天上班家中无人的多数客户来说,快递驿站或快递柜的存在,其实有其便利性的一面。但在物品贵重或者包裹较重等特殊情形下,要求送货上门则有其必要性,通常也已体现为快递费的差别。所以,新规实施后,继续放驿站或快递柜,与送货上门并不存在冲突,依旧应该并行不悖。但是,快递企业至少要给客户选择的权利,通过合适方式提前获得客户同意。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给客户打电话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

  对于“快递不得擅放驿站”新规,快递企业理应严格遵守,但消费者也没必要刻意为难,否则,快递企业有可能会在价格上区别对待,甚至拒绝派送特定快递。新规的重要性在于,规定了快递企业的提前确认义务,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派件方式的权利。我们应该更加理性地看待新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快递派件效率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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