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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退票”的霸王条款终于退场了

2023-09-14 08:25:28

作者:何勇海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9月13日央视网)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与此同时,票务纠纷也日渐增多,演出票“概不退换”便是其一。设定合理梯次退票收费标准,早就是观众之所盼,这是必要的权利回归。

  退票是客观存在的需求,要么观众自身重复购票、行程有变;要么演出经营方在开票后出现时间变化、演出阵容变化,或提出“实名观演”要求,即购票者必须本人到场,不能转赠或转让给他人;要么票务销售平台发生“跳票”,让观众所购演出票载明的演出时间,与购买时选定的日期不符;也有消费者遭遇“盲选”座位,买票后才感觉到或从网上流传的“观演攻略”意外得知,购买到的是存在视野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演唱会全程“只闻声不见人”……

  无论出于哪种情况,只要距离演出尚有充足时间,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应允许观众退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演出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无疑是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是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侵害。更何况,有些退票是演出经营方造成的,更不能以拒绝退票,减轻演出经营方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演出票为何普遍“概不退换”?有演出经营方曾反复强调“票品为有价证券”“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以及“文体演出特殊性”。“票品为有价证券”的情形实在太多,电影票、飞机票、火车票、景区门票等都是有价证券,而演出票作为有价证券一律不退,实在霸道。有的观众退票时,距离演出还有一两个月,且没出票,所谓的“时效性”也无从谈起。从“稀缺性”角度说,既然稀缺就不用担心影响二次销售、影响演出方和经营方的利益。

  早有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演出经营方应及时同意其退票请求;若担心退票影响二次销售、影响演出方和经营方的利益,可以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越临近演出开始,退票扣除的手续费越高,临近举办演出时不能退票。如今,两部门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这符合观众期待,期待早日“照”进现实。

  拿电影票来说,它也曾长期无法退票、改签,观众买了票若不想看或没时间看,只能蒙受损失。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电影票要支持“退改签”,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亲民便民原则。电影票“不退不换”的坚冰终于被打破。如今,我们也看到了破除演出票“概不退换”痼疾、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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