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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破产制度为个体工商户打通“退路”

2023-03-09 14:11:10

作者:李英锋

  “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月8日《法治日报》)

  铁打的市场,流水的市场主体。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模式下,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是常有的事。揆诸市场,不少个体工商户已经“实质破产”,但却无法走破产程序,无法对债权债务做个公平、透明的了断,也就无法走出债务泥潭。启动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的建议切中了个体工商户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顺应了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的法治需求,对破除个体工商户破产重整障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按照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个体工商户没有破产的资格与权利。企业破产法调整的是企业法人的破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被排除在法定破产程序之外,不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长期背负债务压力,难以化解债权债务纠纷,难以走出困境,难以获得重生,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公平受偿保障。

  建立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有助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打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路”,能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从失败的经营关系和难以清偿的债务中跳出来,重新开启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市场活动。破产程序可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进行全面真实的挖掘和还原,获得更完整更准确的债务人财产信息,保障财产确认、清算、清偿的公正性、透明性,可以有效遏制财产信息隐瞒、欺诈以及个别清偿、偏颇清偿等行为,提高债权人整体的受偿率,公平保护各种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应得利益。

  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制度和自然人个人的破产制度有相近之处,又有区别。近两年,中央层面在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先行先试,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不少地方也就个人债务清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也是自然人,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可以适度参照个人破产制度,但也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资产管理、债务承担以及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制定对应的破产申请主体、破产原因、破产债权确认、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破产信用记录等规则,确保破产制度的“鞋子”能够适应个体工商户的“脚”。

  实际上,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退出也是解放和发展,也关乎营商环境的优化。截至2022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高达1.14亿户,如此大体量的个体工商户规模,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相当比例的破产问题。个体工商户对破产制度的需求日益强烈,建立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也符合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的需求,顺应了完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的趋势。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吕红兵委员的建议,加强立法调研,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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