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铁饭碗”,任何职业都不容“浑水摸鱼”者
2022-12-05 09:18:31
作者:冯海宁
“好的教师进不来,不合格的教师出不去”。长期以来,教师行业是否应该引入退出机制众口不一。对于“不合格教师”,除非其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或师德师风问题,暂未有妥善的处理依据或标准。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发舆论关注。根据该办法,教师的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此外,意见稿还为上述渠道列举了多种情形。(12月4日《中国新闻周刊》)
其实,我国教师行业早有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解聘”就意味着“退出”,但这种“退出”覆盖面偏窄,不利于教师行业可持续发展。在现实中,部分教师虽未达到“解聘”的法定标准,但因其教学能力不足等原因,常常引发学生和家长不满。按说,教师若不能及时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无法挑起教书育人的重担,便不适合继续担任这一职位。
可能有人出于维护教师队伍稳定的考虑,或者认为教师培养不易,不赞成打破教师“铁饭碗”。但笔者以为,任何一个行业和单位都不应该容忍不符合职业素质要求的人员。“不合格教师”继续在教师队伍中“浑水摸鱼”,不仅会耽误学生的学习和人格培养,也会给其他教师带来不良示范。
而宁波拟出台的《办法》,打破了部分教师该退出却不能退出的僵局,令教师无法再“高枕无忧”。该《办法》既明确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也明确每一种退出渠道的情形。比如有“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的”等五种情形之一者,可予以待岗;再如,有“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七种情形之一者可解聘。
其中,《办法》中部分退出情形与法定情形有相似之处,但予以细化或强调仍有必要。例如,因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应予以解聘,与教师法规定比较相似。而《办法》进步之一是,弥补了教师法关于教师退出机制的不足,扩大教师退出机制覆盖面,使某些“浑水摸鱼”的教师难以在教师队伍中立足。
当然,针对《办法》引发的某些担忧,譬如,如果决定权在学校,“老师是把精力放在教学上还是搞人际关系方面?”等质疑也要引起教育部门重视,尽量通过完善制度消除不利影响。宁波的做法具有示范意义,要想在全国推行这种做法,需要更多城市参与试点,给出反馈,才有利于推动教师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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