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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明星广告代言戴上“紧箍咒”

2022-11-02 14:29:14

作者:江德斌

  黎青 作

  □江德斌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11月1日《北京青年报》)

  此前,针对明星代言的监管力度不足,往往依赖于他们的道德良心去选择优质产品代言。现实却未能如人所愿,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许多明星并不曾仔细考察代言产品的质量以及厂家的信誉度,也未曾使用过代言商品,只追求高额的广告代言费,丧失了基本的道德信用准则,导致明星代言失控,品质难以保障。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明星并无经济损失,消费者却要承担后果,这显然不合理。

  比如,很多明星在代言P2P理财产品时,自己并未真投钱进去,只是照本宣科为其引流,导致很多轻信明星的投资者血本无归。还有明星代言普通消费品,但自己并不使用,只是按照厂商的文案夸赞产品性能,假如名不符实的话,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因此,要求明星遵循“未使用不代言”的原则,不仅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实际上也是保护明星利益,避免掉入厂商陷阱。

  我国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有规定义务: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确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显而易见,明星如果未使用代言商品涉嫌违反广告法。因此,多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是给明星代言戴上“紧箍咒”,防范明星滥用自身“光环”,牟取不合理、不合法的代言费用。同时,亦给明星代言划出规范标准,需要走合规路线,避免发生违法代言的情况。

  明星需要爱惜羽毛,谨慎选择代言厂商和产品,主动遵守代言标准,规范自身行为,以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监管部门也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严厉打击明星违规代言行为,如果明星替商家做虚假宣传,踩踏法律红线做违法代言广告,不惜以身试法获取非法利益,令消费者蒙受实际损失,甚至造成健康损害伤害,必须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以达到震慑明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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