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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刷脸”滥用须司法与行政齐发力

2022-09-05 13:34:11

作者:木须虫

黎青 作

  刷脸进出小区,这是不少人每天都会经历的场景。然而就在不久前,天津一位26岁的小伙顾城,因为拒绝其小区的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的通行验证方式,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二审获得了胜诉。但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9月4日央视新闻)

  人脸识别滥用被诟病已久,强制采集乃至偷偷采集人脸信息的现象,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普遍担忧,因此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予以限制是民众的一致呼声。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刷脸”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提出除了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等特殊情形之外,其他的场景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处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自愿同意的原则,自然人不知情、不同意、未授权情况下的强制、偷采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同时,对于应用较为普遍的物业“刷脸”,还作了针对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小区门禁刷脸不能是唯一的验证方式。

  司法解释划定了法律红线,让人们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更有底气。不过,防“刷脸”滥用,司法保护往往是治理的末端,也往往只能基于个体的保护。而“刷脸”一旦被滥用,所涉侵权通常是一个群体,如小区门禁“刷脸”,侵权的对象则是小区全体居民,靠单个居民民事诉讼“讨说法”,显然很难解决好普遍性问题。这也是“刷脸”滥用而又有恃无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防“刷脸”滥用,关键还得系统联动,司法与行政同步推进,将“刷脸”滥用侵权的做法纳入到监管范畴内,明确其违法的性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技术应用管理的角度加以规制,发现滥用及时制止、处罚和纠偏,提供公民权利的前置保护。如此,才会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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