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杜绝“卖惨营销”要加密法治栅栏

2022-08-16 11:02:37

作者:木须虫

  近日,某微信公众号推文称,四川攀枝花凯特芒果“大量滞销”,农民“亏得血本无归”。8月12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回应称,当地没有出现芒果滞销的情况,这种行为是“卖惨营销”。媒体调查发现,攀枝花芒果、凉山会理石榴、凉山盐源县苹果等,都曾有过被“卖惨”的经历。(8月15日《华西都市报》)

  相较于工业产品,农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更弱,再加上农户弱势的固有印象,渲染农产品滞销、农民亏本,更能激发网友的同情心,调动购买的热情,成为一些农产品电商“流量营销”热衷的伎俩,这也是“卖惨营销”多发频发的诱因。

  虚假的“卖惨营销”,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带动农产品的快速销售,但会给当地整个农产品市场以及所有农户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虚假“卖惨”透支了公众信任,污化了当地农产品的市场声誉,同时,“卖惨营销”带乱了农产品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特别营造的“滞销”假象,可能会整体拉低农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每个农户预期的利润收益。

  可见,“卖惨营销”受益的只是个别的电商,但损害的是整体市场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个别电商发起的“卖惨营销”,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恶意投机“抢跑”,本质来说属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正因如此,各地对于“卖惨营销”都是深恶痛绝的,包括地方政府都相应加大了“卖惨营销”等虚假助农信息专项整治力度,规范农产品电商的营销行为。不过,从整治的情况来看,对“卖惨营销”的处理基本都是以辟谣、删稿,或是封禁账号为主,其行为人却很少受到法律的惩处。显然,畸低的成本,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投机营销的冲动。

  从长远来看,对于农产品的“卖惨营销”还需加密法治的栅栏,给电商架上带电的高压线。其一,从保护农产品网上销售的角度出发,划出电商营销的负面清单,如禁止商家利用与产品无关的背景来推销,防止“爱心牌”被滥用;其二,细化虚假宣传的监管执法。“卖惨营销”大多涉及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细化“卖惨营销”广告违法的认定及处罚办法,从严惩罚;其三,从规范市场竞争的角度,明确“卖惨营销”行为可以认定不正当行为的情形,纳入反不正当竞争予以规制,对于“卖惨营销”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商家进行调查与惩处。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