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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

2022-08-09 10:04:05

作者:史洪举

  近日,广州男子石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不予认定。田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8月8日中新社)

  眼下,线上工作、网络办公、居家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的普遍现象,甚至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网络办公、线上加班时遭遇“工伤事件”能否被顺利地认定为工伤,显然是不得不面对的紧迫和重要议题。

  所谓工伤主要指“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劳动者进行优抚和保护的应有之义。

  因而,职工居家线上加班办公时猝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显然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新问题。对此,应该看到,职工在家线上加班的主要内涵是办公和加班,而非单纯的“在家”,即劳动者首先是在工作和加班,其次才是在家中。也就是说,在工作或加班状态下,家是员工履行工作和加班职责的场所,而非员工下班回家休息的场所。不能因为是在家中这一特殊场所,就否定员工线上加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故即便已经下班了,只要员工是在履行用人单位的指令而工作和加班,就应视为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状态、工作岗位。这既符合互联网时代工作场所、工作状态的特定内涵,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要是员工下班后无法拒绝用人单位线上加班的指令,当接受指令加班猝死时又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显然是极不人道的,也超出了正常人的预判、认知和逻辑。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最终否定了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坚实维护者和公平正义的有力守护者。应该看到,在居家线上办公、加班可能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淡化工作场所的原有内涵也是大势所趋。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地铁、火车上,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不能因为员工的身体没有在公司而否定其工作场所的合理性。而在评判影响工伤认定的其他因素方面,则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进而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不能让其陷入无法拒绝线上加班,却又无法获得应有保障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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