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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新冠康复者歧视,法律与技术缺一不可

2022-07-14 16:59:38

作者:张立美

  7月11日,有网友反映,佛山大剧院微信公众号7月8日发布的入场须知显示,不得入场的人员中第6类为“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人员”。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对此,佛山大剧院于11日晚发布微博道歉,称疫情防控提示表述不清晰引起歧义,禁止入场人员最后1条(即上述第6类)准确表述应为“尚在居家健康监测期内的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7月13日《羊城晚报》)

  不论是佛山大剧院“历史有阳”者不得观剧,还是之前媒体报道一些企业招聘设置“阳过的不要”门槛,致使不少新冠康复者求职处处碰壁,找不到工作,实质上都是对新冠康复者赤裸裸的歧视,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

  “偏见源于无知”。一些企业、单位、个人动辄歧视新冠康复者,对新冠康复者有偏见,实质上是一种无知的表现,违背了医学科学常识。多名权威专家都曾证实:“新冠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国内外的研究一致证明核酸复阳者没有传染性。”而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冠轻症以及无症状感染者无需过多治疗,他们根本没有任何后遗症。换言之,新冠康复者跟没有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一样,没有传染性,与他们在一起是安全的。

  从法律角度说,歧视新冠康复者涉嫌违法,严重损害了新冠康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况且,新冠康复者还不是传染病人,他们只不过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并已经康复。

  排挤和孤立的社会性歧视远比病毒更毒、更可怕,必须彻底消除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切实保障新冠康复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新冠康复者都能像“躲在虹桥卫生间”的阿芬一样幸运,可以顺利找到工作,真正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法律与技术缺一不可。

  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说,法律要发威,长出利齿,提高歧视新冠康复者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歧视新冠康复者的企业要依法严惩,对歧视新冠康复者的个人要予以道德谴责,同时也要为受到不合理歧视的康复者提供劳动仲裁和相关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讲,应当完善健康码的使用,通过技术手段隐藏或消除新冠康复者“阳过”的痕迹。正如有专家建议的,在健康码信息中,是否可以不再显示一个月之前的核酸检测信息,从源头上掐断歧视新冠康复者的信息来源。数字化技术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亦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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