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不可简单画等号
2022-01-04 11:29:17
作者:李英锋
2021年2月,刚过完18岁生日的陈之强便开启了打假的职业生涯。不到一年时间,他已跟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然而,“打假”职业带给他的不只是高额收益,恐怕还有牢狱之灾。2021年12月27日,受理过陈之强800多场诉讼案件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之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详见本报今日4版)
近年来,有不少职业打假人摊上了“敲诈勒索”的指责,尽管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大多数身陷敲诈勒索麻烦的职业打假人在诉讼程序中被判定无罪,但针对职业打假的“罪与罚”,社会各界充满了争议,即便是司法部门的意见也不统一,各地法院对性质相近的职业打假索赔的判决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有些法院支持,有些法院反对,而有些司法人员对职业打假行为还抱有更深的法律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频繁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
显然,有必要以陈之强案为引子,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讨论。我们先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如果职业打假人利用掉包、自带假货、自行掺入异物、伪造购物票证或商品标签等方式,对商家进行恐吓、威胁、要挟,要求商家花钱免灾,就属于敲诈勒索。如果职业打假人以举报或起诉相威胁,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事项范围或索赔标准向商家索要钱财,达到一定的次数或金额,也涉嫌敲诈勒索罪。
但是,对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渠道索赔的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罪或敲诈勒索嫌疑时,一定要审慎。目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消费者的规定并未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属性、行为边界,社会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也存有广泛争议,但法律并未禁止人们知假买假,并未禁止以知假买假为基础的索赔行为。同时,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也未限制职业打假人诉讼索赔,未限制职业打假人的诉讼索赔次数。根据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职业打假人有诉讼索赔的权利,更何况,针对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对其他普通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又给出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见。但这一意见还未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变成清晰的司法规则或司法共识。
倘若商家确有欺诈侵权或其他违法问题,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请求有基本的事实和理由支撑,索赔标准也在“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范畴内,就是合法诉讼,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方式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但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起诉多,就给他们直接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只有职业打假人明知相关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恶意诉讼索赔,才有敲诈勒索嫌疑。
在道德层面,可以反感职业打假,但在法律层面,评价职业打假不能想当然,不能让主观影响客观,不可简单地把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画等号。只有区别不同的行为和情节,严格依法评判与定性,才能更好引导职业打假人成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推手,而不是恶意索赔、骚扰商家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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