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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

2021-10-15 08:04:02

作者:史洪举

  
黎青/绘

  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10月13日澎湃新闻)

  并非所有的“抢红包”行为都是娱乐活动。无视规则,偷抢具有专门属性、指向特定权利人的红包的,已经涉嫌违法乃至犯罪。因为,专属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在权利人收取红包前,红包依然属于发红包者所有。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向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

  当然,有人认为,盗窃就是通常而言的“偷东西”,需要有秘密窃取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物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

  该事件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即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的。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这也说明,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如果随意而为,投机取巧的话,就可能触犯法律。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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