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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义务岂能变成收费服务?

2021-09-13 11:00:35

作者:冯海宁


  黎青 作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某快递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快递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送件签收是快递服务的最后一环,也是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该环节服务规范化,2018年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所谓“当面验收”,既包括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与快递人员面对面核实快件的投递信息是否准确,也是指当面核实收到的快件与寄件人寄出的快件包装、内容等是否一致,这是为了避免两方或三方交易纠纷。也就是说,条例所规定的“当面验收”,已经包括“签收确认”服务。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一针见血地指出:“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快递企业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种增值服务最先源于珠宝首饰、3C电子以及奢侈品类客户的特殊需求。少数客户对贵重物品投递有特殊需求可以理解,但非乱收费理由。在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快递企业可以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不是推出“签收确认”收费增值服务。因为这种服务容易误导消费者去额外付费。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叫停“签收确认”服务,快递企业也应自觉改正违规行为。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快递企业以“行业通行做法”“客户有需求”为由,来掩饰乱收费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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