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高片酬”更须治理“低艺德”
2021-09-03 14:46:40
作者:汪昌莲
黎青 作
□汪昌莲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坚决反对唯流量论以及坚决抵制高价片酬等具体要求。(9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几万、十几万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影视剧,酬金几百万、上千万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成百上千万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
然而,缩小普通劳动者与明星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应仅限于遏制明星高价片酬,还应该包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问题是,明星演出环节由文旅部门监管,明星代言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明星“限薪”规定,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特别是,一些明星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饱受社会诟病。这些明星的“劣迹”,腐蚀着人们的价值观,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
可见,遏制“高片酬”,更须治理“低艺德”。此前,广电总局对劣迹艺人祭出“封杀令”,是个良好开端。下一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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