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2021-08-20 10:48:06
作者:李英锋
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8月18日中国新闻网)
有热度、有流量的地方就会被“发掘”出商业价值,就会被一些企业或个人“盯上”,就存在抢注甚至恶意抢注行为。之前,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去年疫情期间就有人蹭热点抢注“钟南山”“李文亮”等人名商标和“火神山”“雷神山”等地名商标。好在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甄别拦阻机制已经日益健全,一些恶意的,或带有投机取巧的抢注商标行为才没有得逞。
保护在先权利是商标注册的一条法则,也是拦堵恶意抢注行为的一堵“墙”。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根据我国民法典,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利的一部分,属于“在先权利”。抢注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的姓名商标,侵犯了她们的在先权利。奥运健儿应积极使用姓名权这一在先权利阻击抢注商标行为,而中国奥委会明确发声禁止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也相当于提出了商标异议。对此,就该依法对抢注商标予以驳回,并对申请人施以处罚,以儆效尤。中国奥委会及时发出提示,既是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也有利于为恶意抢注行为降温。
奥运健儿在赛场上展现风采,为国争光,他们的身上汇聚了公众的情感,他们的姓名也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而是承载了分量更重的体育精神、奥运精神和爱国精神。就此而言,以抢注商标的方式侵犯奥运健儿的姓名权,不仅侵犯了个体权利,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违背了商标伦理,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3月出台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将“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列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重点之一,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都具有较高知名度,都具有鲜明的公众人物属性,以她们的姓名抢注商标的行为,就属于恶意抢注,理应严厉打击。
说到底,申请商标注册有热点意识、创新意识、效率意识本没有错,但追商标热点更要有底线意识,以奥运健儿的姓名抢注商标就逾越了权利底线和法律底线,必须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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