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头条 > 正文

教育惩戒岂能沦为变相施暴

2021-05-07 11:03:55

作者:史奉楚

  今年3月5日,河南平顶山卫东区新华路小学三年级的苑同学,因为上课讲话被教信息课的常老师揪头发拎到讲台罚站,事后被查出头皮和头骨分离,经历7次穿刺,出血量达到1000毫升。平顶山公安局卫东分局5月1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苑同学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警方随即刑拘嫌疑人常某。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部分老师手段过激,将教育惩戒权异化为施暴。平顶山的这起事件中,涉事老师已经被刑事拘留,这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引以为戒。

  如前所述,对调皮的学生或者“小霸王”实施适当的惩戒措施,既为明事理的家长接受和认同,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时,教育惩戒也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学生存在不服从教育管理或者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的措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对于不遵守课堂纪律的“调皮”学生,老师可以“罚站”或者将其带离教室。这是老师维护教学秩序,确保其他学生不受影响的必要措施,也是老师所应自然享受的权力。

  但是,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学秩序,而不是打击、扭送“犯罪分子”。因此,实施教育惩戒时理当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惩戒方式。

  具体到平顶山这起事件中,罚站上课讲话的学生本身不存在太大问题。但是,因学生后退而误以为学生反抗,进而使劲揪着头发揪到讲台上,就过于情绪化了。在情绪化主导下的过激行为,必然会给学生带来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进而让教育惩戒异化为施暴。这种有违教师职业规范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平顶山的这起事件中,涉事教师的行为导致被害学生轻伤二级,其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害方不予谅解的话,涉事教师很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其一旦被判处刑罚,工作必然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面临党政纪处分,得不偿失。这显然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引以为鉴,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多些耐心,注重方式,尊重未成年人,而非将惩戒作为发泄自己情绪的借口,将犯错学生作为出气筒。进而在不侵犯学生权利的情况下有效维护教学秩序。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舜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