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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共享会员”之名行窃取之实

2021-04-15 11:11:04

作者:戴先任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当“共享经济”风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需引起重视。听说过“共享会员”吗?“共享”视频网站VIP账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系某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优酷公司发现,M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4月14日澎湃新闻)

  M公司辩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M公司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公司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M公司与优酷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系合法购买取得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使用权,并无主观过错。

  M公司的说法只能算是诡辩,让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VIP会员服务费即可通过涉案APP直接观看VIP会员视频资源。这样的做法,更像打着“共享”之名对优酷自有资源的一种窃取。优酷公司在其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VIP会员账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M公司的做法显然破坏了优酷公司的规定,侵犯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共享经济”迎来了风口,正是因为“共享经济”通过盘活闲置资源,能够减少浪费,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还能节省费用。但像M公司这样通过“窃取”其他公司资源牟利的行为,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是一种“伪共享”,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不仅不值得提倡,还要予以打击。

  此类不法行为并不少见,对正常的市场交易造成了影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如果这种“共享会员”并不违法,那像各种盗版网站等,也算是一种“共享经济”了。“共享”不是“一切皆可盘”,不能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打着“共享会员”的旗号当“独享窃贼”,对于这些“伪共享”,还需要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能够揭穿其“画皮”,给予必要的惩治,不能继续让“伪共享”以“共享经济”之名四处乱伸手了。(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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