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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7天无理由退货”的漏洞,不仅违法还背德!

2020-12-31 02:50:50

作者:米亚集

  近日,“一女子网购羽绒服有丧事臂章”的新闻登上热搜。新闻中的女子在拆开网购来的羽绒服后,赫然发现羽绒服上别着一枚丧事臂章。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件事可谓十分晦气了。不过在晦气之外,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免费”试穿试用的话题显然更具有现实意义。

  事实上,在2019年就有“女子买18件衣服旅拍后退货”的新闻,引起了民众的大讨论。可见,钻“7天无理由退货”漏洞的问题的确存在。而“7天无理由退货”原本是法律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所做出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定做产品、易腐海鲜等产品外)。不过,法条也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责任范围,其中很明确地提到: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可以说,消费者隐瞒商家,将穿过的衣物或使用过的物品退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穿过和使用过的货物,再怎么样都会存在污渍和磨损。而寄回的货物有多少会经过商家细心的检查,却不得而知。有些商家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即使发现退换的货物有缺损,仍然把其当做正常的货物发给下一位消费者。将自己使用过的货物退回去,让别的消费者为货物的污损“买单”,这种行为,乍一看好像能占到小便宜;但长远来看,如果该行为靡然成风,谁能保证自己不是那个为别人“买单”的倒霉蛋呢?

  信任是双向的,消费者希望商家提供真材实料的商品;商家希望消费者买的放心、买的舒心,只有这样,才有好的口碑和收益。良好的市场环境正是这样“双赢”的局面,因此切莫因为贪小便宜,失了大义,乱了市场。最终吃亏的,也必定是买卖双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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