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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女婴父母失职,需法律“补位”

2020-12-15 10:20:27

作者:史奉楚

  近日,河北石家庄“4个月大女婴坠楼,父亲拒绝送医治疗”一事引发关注。8日,当地回应称,已将女婴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已经立案。(12月8日《新京报》)

  纵观该事件,这无疑是一起令人唏嘘的悲剧,女婴被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扔下楼,女婴父亲又拒绝送医治疗。虽然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并提供帮助,为涉事家庭申请救助资金。但女婴父亲拒绝救治女婴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依然有必要予以厘清。

  毋庸置疑,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负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当未成年人遭遇困境或者面临生命危险时,其有绝对的救治、送医义务。对此,无论是现行的《民法总则》还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均规定了父母的义务。如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需要说明的是,要是明知被扶养人面临生命危险等紧急情况而拒绝救治或送医,导致被扶养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譬如,父母明知未成年小孩溺水,其能够实施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小孩溺亡的,其将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到此事件中,如果该女婴经过紧急救治没有生命危险,而其父亲的拒绝救治行为耽搁了最佳医疗时间,以致于既便抢救也无法挽回其生命,其父亲的行为很可能构成遗弃罪,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

  值得欣慰的是,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此事并提供了救助,避免了悲剧的发生。但是,政府部门的救助或者公益组织的救助并不能免除其父母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如果其监护人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而拒绝履行的,将面临监护权被撤销的后果。如根据《民法总则》,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民政、妇联等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且在紧急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临时承担监护责任,对女婴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医治。

  可以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即便涉事女婴父亲拒绝救治,有关部门也可行使职权,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有必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当前,最为迫切的是集中优势资源为遭遇不幸的女婴提供医疗救治,让其感受到现代社会的温暖和力量,而非抛弃和冷漠。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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