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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龄卖菜”这类就业歧视该歇歇了

2020-10-26 09:15:53

作者:吴元中

  近日,武汉江岸区吉庆街胜利菜市场张贴的《合作入驻须知》提到“女售货员不得超过45岁,男售货员不超过50岁。”10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官方微博发出相关处置情况说明,称其为企业自主行为,下一步将督促该市场经营方整改到位,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市场环境。(10月24日《南方都市报》)

  自己谋生去卖菜,又不是参加选美或者某项运动选拔,哪来的45岁以上连菜都不能卖的依据?四五十岁正是家里的顶梁柱,也是干事创业的大好时光,如果连卖菜都不允许,如何保证收入来源、全家脱贫过上小康生活?该通知一出,绝大多数摊主都忧心忡忡,纷纷找记者。面对记者问询,工作人员回复很是强硬,称为了商贩的身体负荷考虑,表示不会改通知。其中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还反问记者,违反哪条国法了……气焰很是嚣张。

  这是典型的对法治精神的无知。《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择业权利。不是法无禁止就可任意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对公民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才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值得思考的是,该事件尽管反映了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法治素养低下、乱制定规定、乱作为,但对年龄的限制思维却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近年来尽管高考取消了年龄限制,但报考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5岁,一些事业单位与国企招聘更是随意要求不超过30岁,乃至28岁、25岁……在年龄规定上太随意、太任性。

  本来,任何限制与要求只应限于岗位或其他客观需要,不能根据某些人或部门的主观好恶,任意设定相关条件,否则就对那些有能力却被武断排除在外的人构成歧视。然而在现实中,不顾平等要求,也无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的规定,或者无视《教育法》关于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任意地剥夺其他人权利,只把机会给予某些人的歧视现象太多、太普遍了。

  如果说,某火锅店招服务员也要求“985”,是学历歧视现象盛行的一个缩影的话,那么,武汉这种卖菜也不得超过45岁的规定,则表明年龄歧视也深入社会骨髓,年龄较大的人连自己谋生都处处受限制。必须对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引起重视,并注意依法治理了。法治的关键也是驯服权力,让各种各样的权力行使者与规定制定者守法,不能任意妄为。(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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