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个别下调”让低龄犯罪得到应有惩处
2020-10-13 09:18:41
作者:戴先任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杀人等犯罪,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引发了舆论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不少人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是因为形势出现了变化。一方面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另一方面,据测算,青少年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心智也明显提高。所以,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是随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必要之举。
但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不宜搞“一刀切”。正如臧铁伟所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拟作个别下调。这样的做法就是有的放矢,避免了在两个极端间摇摆,值得肯定。
对罪错未成年人要“保持必要的宽容”,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样才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严苛,阻断罪错青少年回归社会的路。
当然,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针对一些情节极为恶劣与严重的未成年人强奸、杀人等“重罪”,以及在犯罪中表现出超出同龄人心智的未成年人,则有必要区别对待。
“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既彰显人性温度又确保法条硬度,更有利于遏制青少年犯罪。
具体如何“个别下调”,现在还不得而知,是否不再刚性执行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的法律规定?如果具体案件具体执行,司法部门将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还要防范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暗箱操作”、判决失误等副作用。这就需要能够细化执行标准,抓好落实工作,从而才能让“个别下调”对罪错未成年人念好“紧箍咒”,在一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中,让低龄恶性犯罪得到应有的惩处。(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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