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仝言无忌”给自己加戏
2020-07-31 09:06:15
作者:吴元中
仝卓的诉求于法无据
从法律角度说,仝卓要求恢复高考成绩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法无据。相反,山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初对仝卓作出的仝卓参加山西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有法可依,是依法处理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仝卓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将往届生身份更改为应届生身份,以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显然违反了高考规定,破坏了教育公平正义,属于考试作弊行为,即便没有偷走别人的人生也改变不了这个基本事实。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换言之,仝卓高考的笔试、艺考成绩虽然是他本人凭借真本事考来的,但他的应届生身份却是骗来的,他本没有以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的资格,高考成绩理所应当作废。
当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核、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仝卓对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的高考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核是依法行使权利。对仝卓要求恢复高考成绩的做法,应当予以尊重。 (何勇)
是否恢复仝卓成绩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尽管仝卓事件的处理符合群众期许,甚至称得上大快人心,但仝卓工作室恢复仝卓高考成绩的喊话,的确让人反思。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通报,仝卓于2013年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了解放军艺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和天津音乐学院的专业课考试,在填报志愿时填报了中央戏剧学院和天津音乐学院,最终被中央戏剧学院录取。由于其应届生身份系违规伪造,对其作出2013年高考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仝卓通过伪造档案把往届生身份改成应届生,影响只招应届生的军校等特殊院校的报考资格,但对中央戏剧学院、天津音乐学院乃至北大清华等普通院校,并不影响报考。他作为往届生同样具有普通高校报考资格,并不是通过身份造假取得的报考资格、加分资格以及考试成绩,能否依照该规定对其处理值得进一步研究。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影响不良事件严肃处理固然符合群众期许,但必须把握精准。如果似是而非,套用的法条实际上并不包含相关行为,则不符合法治要求。
有关部门应当对仝卓的喊话作出实质回应,说明适用相关法条的合理性、恰当性,以让人信服。如果相关条款确实不包含仝卓行为,又认为应当对这种行为作出成绩无效处理,那么,应当做的是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由此推动规则与法治进步,倘若仝卓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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