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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者被先抓:法律不容私设公堂

2020-07-13 09:08:44

作者:马涤明

  令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被抓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一起发生在昆明的“抓小偷者自己先被抓”事件,引发争议。(7月12日《成都商报》)

  抓小偷的人,却成了犯罪嫌疑人,而小偷成了受害者,若说这种事违背了大众认知,并不对,相信学过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该知道,抓坏人也应掌握尺度,也就是不能以违法方式对待违法者。而在这种逻辑前提下讨论“抓小偷反而涉嫌犯罪”一事,至少不会得出“正义反败给非正义”的结论。

  就昆明这起“抓小偷者自己先被抓”事件来说,抓小偷的超市员工的某些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问题或比较专业,不妨留给专业人士讨论;而这一事件最值得关注之处,并不是抓小偷者的非法拘禁罪名能否坐实,而是,公民、失主抓小偷,怎样抓才是正确“姿势”——既维护了社会正义、自身权益,又免于踩踏法律红线?

  关于“偷”法律红线是很清晰的,公民有权“抓”和“扭送”小偷交给警察处理,但无权处置。而本案中,如果超市员工抓小偷过程仅是“抓”,然后报警请警察来处理,应该是摊不上任何事。警方所以认为抓小偷者涉嫌犯罪,是因为员工抓到小偷之后没有报警,而是私自将小偷“拘押”在超市中要求小偷承认偷窃、赔偿损失;小偷用手机转款780元后,员工继续将其扣留,“我们还让他给朋友打了电话,筹钱来赔偿”——这就成了私设公堂,私审私判。

  私设公堂严重损害法律尊严、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从来都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试想,如果某些人凭着自己的“朴素正义”或维权诉求,就可以私自关押他人,并“刑讯逼供”,并私了非民事案件,法律秩序、公民权益岂不堪忧?假如私设公堂可以堂而皇之,明天会不会有无辜好人蒙受私刑,恐怕是不好说的。如果谁都有权认定“小偷”,我们恐怕得先小心避免沦为私刑“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了。

  事实上,即便是犯了法的小偷,其合法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偷窃行为应受到惩治,但只能接受法律的惩治,而不应接受任何的私刑惩治。超市员工们意欲跟小偷赔偿私了之举,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赔偿了自己的损失就可以放小偷一马,那就不叫抓小偷,而是在纵容小偷。

  说到底,大家讨论这种事,情绪的应归于情绪,法律的应归于法律。(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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