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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很有必要

2020-05-15 08:23:43

作者:木须虫 黎青


黎青/绘

  2020年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实施的最后一年。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拟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他表示,目前地方在社会信用立法中的一些探索,迫切需要一部基本法来进行规制。(5月14日《南方都市报》)

  运用社会信用的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是行之有效的。如司法领域内对老赖的治理是长久以来的难题,通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多个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使民事判决的执行率已经有了明显提升。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近年来,各个地方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条款层出不穷,不赡养老人、频繁跳槽、违反交通规则、不文明行为甚至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等道德或私人领域行为都被纳入信用体系,不断引起公众热议,有网友吐槽“信用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

  社会信用手段呈现出被滥用的趋势,在一些领域甚至有行政管理工具化的苗头,根本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清晰的法律依据,导致无序治信、多头治信的格局,带来社会信用规则尺度的紊乱。

  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补上空白,给社会信用治理立个规矩,既必须也急迫。通过立法,首先是对社会信用作出准确的定义,什么是社会信用,针对什么样的对象,以及哪些行为可以作为失信行为纳入到社会信用治理的范畴,定制一个共同的“筐”;其次,建立完善失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惩戒、应用的统一规则,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失信类型、不同应用领域,形成分类管理的明确规定,定制一个共同“标尺”;第三,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社会信用约束对象的权利让渡与保护的界线,为信用治理打造一条法治的“轨道”,以此来指导、规制社会信用建设,特别是作为治理手段的规范应用。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推动社会信用的共建、共治和共享,形成信用法治的格局,真正创造出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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