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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不能成了“纸上画饼”

2020-03-30 08:45:57

作者:戴先任

  河北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3月29日《人民日报》)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但婴儿一般在一周岁内都需要母亲哺乳,这样有利于婴儿健康。为此,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但这1小时的“哺乳假”,也给哺乳期女职工带来了不便,不少人抱怨,1小时连路上来回都不够。

  石家庄推出的“女职工产假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好消息,如果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对哺乳期女职工无疑将是一大利好。但也要看到,哺乳期的女职工要能休假至孩子满一周岁,并非是一项硬性要求,而是需要本人申请,还要用人单位批准,而请假期间的待遇也要由双方协商确定。那么,会有多少企业愿意女职工休假至孩子满一周岁呢?显然,这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且这一规定并非硬性规定,所以这一规定能否落实,也就让人担忧了。这一规定也就很可能会变成“纸上画饼”。

  反过来说,就算规定是硬性规定,用人单位要无条件执行,但这样就会影响女职工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价值,从而就可能加剧职场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如此一来,反倒不利于保护女职工权益,这一规定就可能变成一种“权益毒药”。

  这一规定初衷甚好,但要保护好女职工权益,更需要多一些对用人单位的“刚性要求”。另外,也不能只将责任推给用人单位,要能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比如可以借鉴对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给予补贴与奖励的办法,对女职工哺乳期等保护落到实处的用人单位,给予财政补贴等。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约束的同时,要让用人单位“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如此,才能让良规不至于成为“反噬”女职工权益的“毒药”,女职工权益才能得到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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